随环随罚字〔2024〕4号乐鸣(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1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4

乐鸣(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龚宪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C0DDXEXW

址: 随县新街镇新街居委会四组

乐鸣(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5,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乐鸣(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随县新街镇新街居委会四组从事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以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图》、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C0DDXEXW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2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乐鸣(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县新街镇新街居委会四组从事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迅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1225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虽已停止了生产,但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我局于202312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月2号向我局随县分局提出了免予处罚的陈述报告,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你公司进行了答复,明确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确凿,我局维持(随环随罚告[2023]1-2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5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41《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2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2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5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
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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