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4〕7号
随县厉山镇樊雷养殖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CLR0X3E
负 责 人:樊春雷
地址:随县厉山镇幸福村二组
随县厉山镇樊雷养殖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 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随县厉山镇樊雷养殖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部于2023年在随县厉山镇幸福村二组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化粪池池体垮塌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池内积存废水及新产生的生猪养殖废水直接排入下方厉山镇幸福村九龙堰水库。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CLR0X3E);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03124617)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养殖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养殖部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殖部在随县厉山镇幸福村二组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8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养殖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养殖部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告知你养殖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5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28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3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1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0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养殖部罚款0.7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养殖部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养殖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养殖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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