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10-1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479247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499号,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氨化造粒生产线正常生产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造粒尾气洗涤塔未开启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479247)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世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孙世军的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许某某、杨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5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许某某、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许某某、杨某身份信息;

4、2025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2〕155号《关于对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100kt/a生物有机肥、200kt/a缓释肥、200kt/a氨化造粒和200kt/a高塔造粒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随环建验〔2015〕8号《关于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氨化复合肥和20万吨/年缓释肥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4213007674479247002R)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以及载明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信息;

5、2025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6、2025年7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氨化造粒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其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造粒尾气洗涤塔未开启的相关信息;

7、2025年7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废气排放口及污染处理设施位置等相关信息;

8、2025年7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公司氨化造粒生产线车间内外景、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造粒尾气洗涤塔损坏情况等相关信息;

9、2025年7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检查时氨化造粒生产线正常生产情况、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造粒尾气洗涤塔未开启等相关信息;

10、2025年7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1、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及人员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025年8月12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5年8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12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8月2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表47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贰拾捌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拾捌万元(¥:28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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