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0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04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55704254X4

法定代表人:张凯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

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帮扶时,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期间,熔炼电炉存在夜间生产行为,帮扶组以突出环境问题现场交办。

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随州市于2026 年1月22日20 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23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你公司未落实《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版)》明确的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_减排措施为停产、橙色预警_管控方式为停产,未落实你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明确载明的“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4.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至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帮扶时,发现你公司熔炼工序自西向东第三台熔炼炉存有余温,你公司对存在的夜间生产行为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55704254X4)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张凯的身份信息;

2、2026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1〕21号《关于对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件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消失模铸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件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信息;

3、2025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24130355704254X4001Q)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的“㈣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表5特殊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及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4.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4、2026年1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5、2026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现场交办的环境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时,你公司熔炼工序自西向东第三台熔炼炉存有余温的信息;

6、2026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熔炼车间位置等相关信息;

7、2026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你公司“一厂一策”公示牌显示橙色预警期间应执行管控措施为停产、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熔炼炉现场检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8、2026年2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帮扶时,拍摄的你公司铸造车间内已浇筑模具上方有轻微烟气,可以证明你公司存在夜间生产行为的信息;

9、2026年1月29日、2026年2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件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的情况及原因等相关信息;

10、2026年1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函》打印件1份,证明随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发布时间、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预警范围、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信息;

11、关于《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及附件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清单中明确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均为停产的相关信息;

12、2026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

2026年2月11日,你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6年2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9日的随环(曾)责改〔2026〕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2月11日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6年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325日印发的随环(曾)罚告〔2026〕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4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五条第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㈡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9无组织或特殊时段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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