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6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重型柴油车污染类) 发布日期:2026-02-1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重型柴油车贡献了道路车辆80%的氮氧化物和90%的颗粒物排放。我国柴油车车载污染控制装置是利用尿素作为还原剂,将车辆尾气中氮氧化物还原为无害的氮气和水。为减少尿素的更换费用,部分企业或车主擅自改动、拔除、断开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污染环境。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提升大气污染精准防控水平,现发布2起重型柴油车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水市某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一辆鄂SF***6柴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污染控制单元,氮氧化物传感器被拆除,尿素线路被断开,导致氮氧化物传感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法正常使用尿素。经查,该商砼车所有人为李某,2025年9月车辆污染控制单元损坏后,一直未维修,继续运输使用。

二、查处情况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恢复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线路的正常状态,确保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二:吴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日,按照上级交办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随县某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车辆鄂SE***9柴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主吴某,用螺母将温度传感器垫高,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二、查处情况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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