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环保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各专用汽车制造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原环保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的要求,在专用车产品出厂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各企业应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确需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先发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时更正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相关内容,并作出说明。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2016年1月14日,原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做出明确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第三阶段标准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务必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和机械达到《非道路标准》相应要求,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面开展企业守法行为自查和整改工作。各企业务必调度重视,在坚决落实国家关于环保信息公开、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时,组织专班,落实专人,对2016年以来的所有售出专用车辆开展全面清查和自查,对未落实国家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的车辆及时补充公开相关环保信息;对已经生产尚未出售的使用超标发动机的车辆,立即停止销售;对于已经售出的使用超标发动机的车辆,立即组织召回或对超标发动机予以更换。
四、严厉打击检验造假和生产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辆等违法行为力度。检验机构应当实时稳定上传检验数据,实时公开检验全过程及结果视频。每年实现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合格率异常、省外登记车辆检验较集中的机构,依法查处曝光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和处罚生产不合格油品企业。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随州辖区内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检查力度,对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辆的企业依法查处。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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