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大洪山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日常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随州市生态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支队要根据清单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牵头制定各自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结果公开等工作。
二、在随机抽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固定违法证据,将违法线索及相关笔录、证据按程序移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支队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支队要将各自牵头负责的抽查事项的抽查计划、受检名单、检查事项、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十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公示,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公示的情形除外。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四、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大洪山环保局是本辖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将本部门所有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可以参照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和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和结果公开等工作。
附件:1、2023年随州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本部
门抽查事项清单
2、2023年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1
2023年随州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牵头科室(单位) |
1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 | 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垮地市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其他有关部门 |
2 |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 对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第七章第第三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6号)附件“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54项:""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县(市、区)分局 |
3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二、六十四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 |
4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⒈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⒉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⒊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5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6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7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8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 |
9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托运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全市抽查对象数量的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 |
附件2
2023年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生态环境局)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具体配合 部门 | 实施时间 | 相关部门 联络科室 |
1 | 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监督 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 | 10%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 管局 | 全年 |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和应急信访科、市市场监管局认检科 |
2 | 机动车销售 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10% | 生态环境局 | 商务局 | 全年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
3 | 市政工程监 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10% | 生态环境局 | 住建局 | 全年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住建局所属排水事业发展中心 |
4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 4—9月 | 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5月 | 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6 | 汽车市场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 | 商务部门 | 发改、生态环境、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 | 7—9月 | 省级组织抽选,市州具体实施;市商务厅消费科、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其他配合部门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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