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日常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鄂环办﹝2021﹞92号)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检查频次和比例,严格制定年度现场执法检查计划,按月细化,重点围绕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实,全面规范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罗成 电话:0722-3329620
附件:2024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
施方案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2024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鄂环办﹝2021﹞9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随机抽查主体
㈠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非辐射类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㈡实施主体。
⒈市级。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⒉县级。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对象及内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重点对被抽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抽查。
本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包括:列入2024年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以及各地纳入监管的一般排污单位。重点单位名单将根据情况及上级要求作适当的调整,重点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㈠抽查方式。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数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随机抽查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随机抽查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㈡最低抽查比例。
⒈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⒉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的数量。
⒊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四、配套制度和工作安排
㈠制定落实方案。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落实方案,并建立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形成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㈡建设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充分利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环统数据库等各类环境专项检查“一企一档”成果,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出现停业关闭企业要按程序及时剔除,防止系统中长期存在“僵尸企业”。
㈢抽查“双随机”,严格保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执法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㈣随机抽查,日常监管留痕。
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环境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或更新监管对象清单。排污许可证的抽查结果要同步录入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执法监管”模块。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日常环境监管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和随机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杜绝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㈡严格责任,加强督办。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定期对各地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移动执法终端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情况。
㈢完善机制,保障落实。
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㈣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各地要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中规定报送的相关内容,按时保质的完成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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