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随州市复混肥料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29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近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随州市复混肥料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更好地理解并执行《规范》,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对工业废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日益受到重视。随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基地,为规范其工业废气治理工作,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出台一套详细的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为随州市复混肥料行业在废气治理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有助于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强随州市复混肥料工业废气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环境管理,全过程规范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行业企业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环保监管要求达标排放,切实推进随州市复混肥行业企业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

三、《规范》的执行标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

四、《规范》关键词诠释。

1、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半封闭:利用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4、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五、《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规范》从原辅材料存储及使用、生产工艺、末端治理、环境管理等全方面对废气治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源头管控部分要求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低硫燃料,以减少废气污染物产生。对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提出严禁掺烧有害物质。原辅材料及能源贮存、运输上要求企业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原辅助材料及能源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产生无组织逸散现象。过程管控部分对企业配料、造粒等涉及加料的生产过程等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污染物外泄。针对涉烟尘等污染物产生工序,要求企业合理设计废气收集系统,确保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收集。末端治理部分对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治理设施的设计、选型、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确保废气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部分对企业自行监测、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环保部门。同时,随州市将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规范要求,实现废气污染物的有效防治。

六、下一步如何推进《规范》落实?

《规范》印发后,随州市将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督导企业对照标准制定“一企一策”,科学精准治污,同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导企业自律,力促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七、注意事项。

本规范规定了随州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行业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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