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强化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政务公开质量,助力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为随州建设生态绿城、构建鄂北生态屏障、抢占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高地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强化主动公开责任
(一)公文和会议决策信息
1.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
2.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要予以公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科室(单位)应报局领导同意后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宣讲,释疑解惑,发布权威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
3.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人事教育科、局办公室落实)
(二)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信息。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及时公开“三定”规定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人事教育科落实)
(三)环境质量信息
1.空气环境质量。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按要求发布市县两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月报。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推行市城区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公开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公开的信息。(大气环境科、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落实)
2.水环境质量。每月向社会发布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水十条”考核的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境内跨县(市、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每季度公开全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按要求发布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公开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水生态环境科、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落实)
3.土壤环境质量。加强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土壤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环评报告、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相关信息公开。按要求及时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公开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公开的信息。(土壤和自然生态科牵头,会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落实)
(四)行政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信息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和批复文件。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及时公开环评信息。(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落实)
2.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及时公开市本级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指导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核与辐射安全许可程序、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牵头,会同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分局等相关监管单位落实)
3.自然生态保护。及时公开生态文明创建信息。(土壤和自然生态科牵头,会同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
4.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全市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指导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牵头,会同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
5.在线监测数据。督促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会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等依职责落实)
(五)环境监管信息
1.污染源监测。通过环境统计年报,及时向社会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与发布工作,公开各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依职责落实)
2.环境监管执法。及时公开长江大保护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打击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全市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公开秸秆焚烧监控监测情况。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等依职责落实)
3.强化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市本级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法规科牵头,会同局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单位(科室)依职责落实)
(六)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及时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整改责任单位及时公开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情况、有关责任追究信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传导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公开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整改专班办公室,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依职责落实)
(七)突发环境事件、投诉举报、人大政协议提案处理信息
1.进一步推进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依法公开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每月发布各渠道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查处情况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环境监测和应急信访科牵头落实)
2.本年度人大政协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应按要求予以公开。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答复全文,应按要求予以公开;对于涉密的,依法不予公开。(环境监测和应急信访科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落实)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1.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职责依申请落实)
2.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法规科落实)
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加强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督导,多渠道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确保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会同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
2.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督导其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以及其它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会同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
3.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会同县(市、区)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
五、完善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调整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局办公室总牵头、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分工负责的责任制。推行政务公开“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举措,将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与考核内容,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市局政务信息公开年报,接受社会监督。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总协调联络员,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强化制度机制保障。健全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涉生态环境保护权威信息(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落实)。健全完善舆情处置工作机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研判,快速反应,及时回应(环境监测和应急信访科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落实)。严格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落实“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责任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规范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
(三)强化公开渠道保障。加快协调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生态环境局子网站、市局环境信息指挥中心两大平台建设,并充分发挥其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拓展公报、广播、电视、报纸、环保“双微”(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各类环境信息,便于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最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务资讯。(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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