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798/2022-6697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字号 | 鄂环发〔2022〕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1-02 09:00 |
编辑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 | 生态环境局 |
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厅根据近几年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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