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表
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案时间:2024年 10月10日
处理结果 | 类别 | 文件标题 | 是否设定证明事项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 1、无 | |
2、 | |||
3、 | |||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 1、 | ||
2、 | |||
3、 | |||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 1、无 | |
2、 | |||
3、 | |||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 1、 | ||
2、 | |||
3、 | |||
确认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 1、无 | |
2、 | |||
3、 | |||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 1、 | ||
2、 | |||
3、 | |||
4、 |
备注:1、各责任单位上报该表时,一并附上确认有效及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该表由县级政府及市级政府各部门填报,管委会参照县级政府执行;3、该表与附件3有区别,务必看准后再填;4、“是否设定证明事项”填是或者否,并与上级涉及证明事项清理要求保持一致;5、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冠经本级政府同意”的文件作为本级政府清理报备的范围。
市政府(政府办)以及冠经本级政府同意制发规范性文件拟定清理意见表
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年10 月10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有效 | 废止 | 失效 | 修改或其他 | 理由 | 证明事项设定情况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 随政发〔2018〕18号 | √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长期有效 | 无 |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随政发〔2020〕17号 | √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条例》长期有效 | 无 |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 (随政发〔2023〕19号)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长期有效 | 无 |
备注:1、此表只针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有效、废止、失效等意见只能从中选取一项;3、理由必须注明上位法名称、条款,尽量具体,特别是针对最近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4、修改或重新制发的,请及时上报计划项目;5、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特别是不足6个月的,请及时组织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提请重新公布实施(附评估报告和重新公布实施的请示);6、冠经本级政府同意制发规范性文件是部门的红头文件,但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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