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结果 发布日期:2024-10-2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表

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案时间:20241010

处理结果

类别

文件标题

是否设定证明事项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1、无

2、

3、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1、

2、

3、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1、无

2、

3、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1、

2、

3、

确认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1、无

2、

3、

县级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1、

2、

3、

4、

备注:1、各责任单位上报该表时,一并附上确认有效及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该表由县级政府及市级政府各部门填报,管委会参照县级政府执行;3、该表与附件3有区别,务必看准后再填;4、“是否设定证明事项”填是或者否,并与上级涉及证明事项清理要求保持一致;5、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冠经本级政府同意”的文件作为本级政府清理报备的范围。


市政府(政府办)以及冠经本级政府同意制发规范性文件拟定清理意见表 

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年10 月10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有效

废止

失效

修改或其他

理由

证明事项设定情况

1

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随政发〔2018〕18号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长期有效

2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随政发〔2020〕17号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条例》长期有效

3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随政发〔2023〕19号)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长期有效

备注:1、此表只针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有效、废止、失效等意见只能从中选取一项;3、理由必须注明上位法名称、条款,尽量具体,特别是针对最近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4、修改或重新制发的,请及时上报计划项目;5、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特别是不足6个月的,请及时组织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提请重新公布实施(附评估报告和重新公布实施的请示);6、冠经本级政府同意制发规范性文件是部门的红头文件,但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