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1-4329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1-11 16:20
编辑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版) 发布日期:2021-11-11 16:20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版)

为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办《关于整治“红顶中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及《随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审批涉中介服务的规范指导,强化环保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查标准、服务时限、收费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收费行为,现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版) 》,现予以发布,请各地分局、委托中介服务的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照执行,执行中有具体疑问及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对中介服务事项及管理要求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专此公告。

附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版)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


附件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审批

单位

办事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审查标准

审查依据

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随发改发〔2021〕13号)发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及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生态影响、声环境、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2.报告表编制还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要求。

3.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且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5.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6.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6.《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

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论证报告在编制过程中要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口设置对国考、省考断面的影响,并按“水陆统筹”的要求对污染源进行分析论证。因新增排污量导致水功能区不达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市政入河排污口设置,鼓励雨污分流,达标排放;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入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4.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5.《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机构查询途径:①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 “首页-业务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或登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izhou.gov.cn/)“首页下部-办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通过“编制单位诚信档案”或“编制人员诚信档案”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技术单位。②登录“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http://221.232.224.68/imng/icity)发布中介服务事项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技术单位。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对中介服务机构条件、证件及服务范围没有特殊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