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要措施
发布日期:2021-06-23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字号:[ ]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和《随州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随营商发〔2021〕1号)文件精神,推动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大力精简政务服务事项。坚持法规、清单之外无审批。全面取消试生产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及有机烃类尾气许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出具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所需执行标准的函等政务事项。(责任单位:法规科、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各地分局;责任单位不分先后主次,下同)

(二)明确下放政务服务事项权限。以“就近、方便、高效”为原则,落实“就近办、马上办”政务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等8个事项下放至区县分局实施;根据“能放则放、责权一致”的原则,积极研究扩权强县赋权事项,提升县级政务服务质效。(责任单位:法规科、规财科、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

(三)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建立重大项目包保服务机制,落实“五个一”包保责任,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利用“好差评”系统或定期走访调研重点企业(项目),宣传惠企政策、收集企业诉求、回应市场关切、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对重点建设项目,提前介入,提供选址、环评前期咨询,规避项目运行后环境风险;邀请市场主体代表和环保领域专家,协商解决项目落地、危废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等生态环境方面的热点问题。无偿向市场主体提供生态环境部门例行监测站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进企业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法规科、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

(四)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行业拓展列表》,结合环评审批分类管理名录,对纳入清单中的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五)拓展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范畴。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内告知承诺试点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并提交环评报告等资料后,环评审批部门不经评估评审,公示结束后直接出具审批意见;试行材料容缺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全本、专家评审意见、公参说明等资料后,对其他资料容缺受理,公示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申请人在1个月内补齐容缺资料;试行排污权交易容缺受理,实行先审批后补齐,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责任单位:规财科、环评科、各地分局)

(六)优化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对所有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跑动”为目标,深入推动“证照分离”、“减证便民”服务落地见效,深化“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对所有依申请事项材料再精简、时限再压缩、流程再梳理,加强信息共享与“电子证照”使用,取消不必要的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50%以上;提供办件结果邮递送达业务。(责任单位: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

(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各项措施在生态环境系统落地落实。实行“不见面”审批,不断提升网上可办率,基本实现所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前台受理、后台分办”全覆盖。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上牌”、“我要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公司”等省定“一事联办”改革,打通数据壁垒,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实现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次告知率100%,一窗受理率100%,全流程网上可办率超过80%。(责任单位: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

(八)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专家费、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专家审查费、建设用地土壤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费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免费提供快递送达办件结果;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延长免检周期;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业务的建设单位,生态环境窗口提供免费复印;免费提供环评登记备案填报指导。(责任单位:环评科、固废辐射科、土壤生态科、各地分局)

(九)创优法治营商环境。清理废止(修订)破坏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准入条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变环境执法“事后查处”为“事先服务”。落实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动态调整并严格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等智能执法模式,减少正面清单内企业(项目)现场检查频次;适度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依规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规定;强化“执法+服务”,送法入企,主动上门对企业完善手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自行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环保政策和技术指导,督促整改,帮助企业少走弯路,不断提升环保守法责任意识。(责任单位:法规科、支队、各地分局)

(十)实行信用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差别化监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给予优先调剂总量、倾斜环保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鼓励性措施,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一般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配合信用监管主管部门修复企业信用。(责任单位:法规科、支队、各地分局)

(十一)强化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常态化环评中介技术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实行日常考核、专家评分、定期公示,每季度开展环评报告质量复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倒逼环评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环评质量,坚决禁止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市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提升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及能力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公开第三方服务信用信息,实行联合惩戒,净化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固废辐射科、环评科、监测信访科)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陈松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地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环保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督导任务推进落实,开展效果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组建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机关科室、各地分局为成员的重大项目“包保”服务工作队,全过程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咨询、环评、审批、验收等环节的指导帮扶。

(二)强化责任落实。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地分局要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依职责认领任务、细化措施、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市局将不定期调研调度优化营商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对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纪问责。

(三)强化政策宣传。依托市局网站、双微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大力宣传解读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正面引导及负面警示,及时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敢于曝光本系统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营造共同关注、支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序号

类别

措施

适用范围及对象

备注

1

减事项

取消试生产许可事项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申请办理

2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事项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申请办理

3

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事项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申请办理

4

取消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及有机烃类尾气许可事项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申请办理

5

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所有道路机动车辆

对在在用机动车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其和年审标志合二为一。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上传给公安交管部门即可。

6

扩大机动车的免检范围

符合免检范围的道路机动车辆

将6年以内的9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2年检验一次。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7

放权限

下放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至县(市、区)分局(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3、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4、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6、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大洪山、高新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暂不指定执行

8

减材料

取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需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执行标准的函。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申请办理

9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需水利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不再要求提前出具意见,实行并联审批

10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
   单位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关于印发随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22号)要求,不再要求提供。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经营单位

同上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12

减时限

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报告后,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

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项目


13

所有依申请办理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间压缩50%以上。(法定公示时间除外)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14

减环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专家审查,直接受理,线上审批。

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单位

化工、石化、化工合成原料药、生物制药、发酵制品、金属冶炼、电镀(含电镀工艺)、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水泥、印染、制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核与辐射项目或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项目除外

15

对全市已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工业园区的入驻项目,除国家审批的或化工、石化、水泥等18个重点行业外,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区域性统一评价)的新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调整为编制报告表,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可与规划环评资料共享,简化相应的评价内容。

所有开展了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16

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纳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及省厅环评审批拓展清单的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纳入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项目

清单详见环综合【2020】13号及鄂环发【2020】64号;13号及64号文实施时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17

减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及纳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及省厅环评审批拓展清单的环评豁免管理试点的项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予以豁免。

纳入环评豁免清单的项目

清单详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环综合【2020】13号及鄂环发【2020】65号;13号及64号文实施时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将需排污权交易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时对排污权交易凭证实行容缺,边审批边交易,在项目业主承诺时限内补齐交易结果资料,将交易完成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需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项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需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年度许可排放量,申购并取得应的排污权。改革后实行“先批后补”“信用承诺”。

19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部分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先批后补,一个月内补齐容缺材料。

对自愿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

建设单位提供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申请表;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报批版);3.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未委托评估机构的, 出具专家意见);4.建设单位编制的公众参与说明材料等材料,环评审批部门予以受理,其他材料限期补齐。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20

减环节

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疫情防控等民生保障类项目直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落实告知承诺制,提高办事效率。

重点、民生项目


21

减跑动

市局政务服务窗口集中办公,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全程网办”,申报资料及审批结果可快递邮寄送达,做到线下办理“零跑腿”、“足不出户”快捷办。

所有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需要现场踏看、专家评审等跑动不属于简化环节

22

减费用

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市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市局承担。

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业主

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报告书不组织专家评审

23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费用由核发部门承担

所有排污许可申报单位


24

建设用地土壤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由市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评审费由市局承担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25

审批结果(审批文件、许可证书)免费邮寄

需要邮寄的建设单位


26

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业务的建设单位,生态环境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27

咨询服务

开展政策咨询前移制,对项目选址、落地、评价全过程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不打烊”;对风险较高、隐患较大的项目,提前邀请行业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

28

代办服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有园区管理机构或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代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所有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建设单位需出具委托函

29

正面激励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等正面激励措施,减少对企业(项目)的干扰。

纳入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日常监管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

具体正面激励措施详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

30

禁止“一刀切”行为。坚决禁止在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反馈问题整改、重大活动环境保障期间,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行为;对于依法依规取得行政许可,具有合法手续,严格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产业、园区等,不采取集中停工停业措施。

所有监管范畴


31

建立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开展企业信用等级差别化监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给予优先调剂总量、倾斜环保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鼓励性措施;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一般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配合信用监管主管部门修复企业信用。

所有污染源单位


32

净化市场

每季度开展环评报告质量复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规范第三方市场行为。

所有第三方服务机构


33

优服务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

所有污染源单位

生态环境部未实现相关系统衔接前,推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审核业务集中实施,实现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对污染源单位指导和服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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