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随政发〔2020〕17号),市环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污染物排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严格履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单位)、使用者(单位)应依法对其所拥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排放并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二、切实执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随州市城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区域”)使用排放标准为国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单位)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管理,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尾气检测,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到排放要求。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变更)登记喷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三个不得使用”:即对不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尾气排放超标、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区域内,不符合低排放规定的机械不得使用。
四、依法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检查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执法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给予处罚,对违规机械依法予以处理。
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大家的理解和支持,更需要大家的配合和参与。让我们行动起来,为全市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咨询服务电话:0722-3318110
监督管理电话:0722-3312658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九条 对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备案登记和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二)建立常态监督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20年6月底前,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划定工作。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常态监督制度,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执法检查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三)明确监管对象责任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张贴标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及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承诺使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在机械使用前配合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
3.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含检测),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其污染控制装置,保持其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对于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正常,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免于监督性抽测。
应急抢险工程机械可临时不受相关要求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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