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1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专班办公室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按照《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环字〔2023〕10号)要求,结合本部门“三定”规定和《随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随环委〔2020〕2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 (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动落实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1.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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