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区是如何划分和管理?
发布日期:2023-05-1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1.水源地保护区是如何划分和管理的?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具体操作层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2007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进行划定,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水环境功能区的含义是什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从水环境保护的角度,将我国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为五类,即: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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