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0〕9号
周先齐:
个人身份证号:42061919650729****
经营人:周先齐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云龙街居委会
周先齐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12月23日,我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建设的粉石、洗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原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建设,目前部分建成,建设有一间厂房面积约200平米,厂房内安装一条移动破碎生产线;原硫酸车间空场地安装一条水洗灰粉加工生产线,经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20〕B-03号),于2020年1月7日已直接送达至你,你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20〕B-03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6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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