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0]10号)随州市卓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22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0〕10号

                                                   

随州市卓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C5036C

法定代表人:王川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云龙街居委会洪磷路1号

随州市卓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9年12月23日,我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云龙街居委会洪磷路1号(原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建设,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生产线目前部分建成。车间内已安装一条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生产线,经查,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罚依据和拟作出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20〕B-02号),于2020年1月7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7日《行政罚事先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20〕B-02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7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罚决定,可在接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月 20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