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环罚字〔2020〕3号董天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12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县环罚字〔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天文:

居民身份证:42061919661205****

经 营 者 姓 名:董天文

经  营  场  所:随县淮河镇白鹤湾

董天文在随县淮河镇白鹤湾村六组从事火纸加工项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董天文于2019年10月投资40万元在随县淮河镇白鹤湾村六组从事火纸加工项目以来,未依法报批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28日《现场调查(询问)、(勘察)笔录》照片、和2019年11月29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4日送达的随县环罚监(听)告〔2019〕2-62号《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责令你在随县淮河镇白鹤湾村六组从事火纸加工项目停止建设,并罚款1.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淮河镇白鹤湾村六组从事火纸加工项目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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