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鸿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11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随县环罚字〔20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州鸿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14DP6U

法人代表何克友

经  营  场  所: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

随州鸿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州鸿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9月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投资80万元从事铁件化学镀(化学镀锌件)项目以来,存在如下问题:1、未依法报批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2、水洗废水(清洗盐酸)未进行有效收集,直接排放到雨水沟排放到外部环境,清洗槽底部存在外排管道(暗管);3、镀铬自动喷漆瓶随意丢弃,未妥善收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2月4日《现场调查(询问)、(勘察)笔录》照片、和2019128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29日送达的随县环罚监(听)告〔20191-37号《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从事铁件化学镀(化学镀锌件)项目停止建设,并罚款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从事铁件化学镀(化学镀锌件)项目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1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从事铁件化学镀(化学镀锌件)项目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合计罚款24.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均川幸福工业园从事铁件化学镀(化学镀锌件)项目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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