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环罚字〔2019〕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州鑫瑞达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09788553E
经 营 者 姓 名:刘宗剑
经 营 场 所:随县万和镇青苔村
随州鑫瑞达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州鑫瑞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投资2600万元从事石材加工项目以来,未依法报批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且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5日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2019年7月19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3日送达的随县环罚监(听)告〔2019〕2-71号《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从事石材加工项目停止建设,并罚款5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从事石材加工项目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3.5万元。
共计罚款55.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从事石材加工项目停止建设,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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