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环罚字〔2019〕66号随州华晨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30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县环罚字〔2019〕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州华晨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43403573R

经 营 者 姓 名:梁齐清

经  营  场  所:随县吴山镇闽商工业园(邱河村七组)

随州华晨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州华晨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随县吴山镇邱河村七组从事花岗岩板材加工中,生产废水收集池未采取防渗透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照片、2019年7月8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9日送达的随县环罚监(听)告〔2019〕2-47号《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吴山镇邱河村七组从事花岗岩板材加工中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吴山镇邱河村七组从事花岗岩板材加工中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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