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1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16号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BN2P1D

法定代表人:马龙

住所: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次三十四组(以下简称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办给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2023年8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针对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交办问题:A8车间4号喷漆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有专用车车厢喷涂完成后在4号喷漆间晾干,采用PID检测仪现场检测车间内部VOCs约20ppm,但该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调查情况:2023年8月15日,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调查核实:2023年7月28日,你公司A8车间4号喷漆间晾干的是环卫吸扫车配件,共晾干一套(两个配件)。因为当时现场操作人员认为晾干工序已结束,所以关闭了废气治理设施。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督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视频、《随州市高新区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专用车产能提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13页)、《关于随州市高新区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专用车产能提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40页)、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12号),并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公司A8车间4号喷漆间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09号),于2023年9月18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12号)和2023年9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9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09号)和2023年9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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