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查(扣)字〔2023〕1 号
当事人 | 名称: 李**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 随州市曾都区******* 联系电话:182******** 邮政编码: 4213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李**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42061919**********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2023年10月10日下午,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现进行场调查,发现李学**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电镀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南侧厂房内直径0.63米的排放口流入地下渠,经由厂房东边界外排口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渠道。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十三条。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蓝色塑料桶 | 4个 | 高0.94米、直径0.56米 | / | 随州市曾都区**********厂房内 | |||
成品件 | 三堆 | 镀锌成品件 | / | 随州市曾都区**********厂房内 | |||
生产设施 | 3台 | 1台电镀机、1台冷风机、1台电镀过滤机 | / | 随州市曾都区**********厂房内 | |||
生产水池(含液体) | 8个 | 3个水泥池,3个塑料池,2个金属池 | / | 随州市曾都区**********厂房内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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