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4〕1号
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89TMW19
法 定 代 表 人:刘小红
地 址: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
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11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从事的蛋鸡养殖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鸡舍换气扇排风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排风过程中产生异味,2、该公司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雨水对鸡粪冲刷产生污水,污水收集不完善,导致污水外溢至厂区外土质结构的收集池。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0319042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89TMW19)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进行了部分整改。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5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3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1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11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12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5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共计罚款6.5万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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