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3号
李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
性别:*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经营场所:随州市曾都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电镀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沟渠后流入磘石沟,你上述行为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信息。
3.2023年10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0日和10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2023年10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和平村三组现场勘查你电镀加工项目生产设施、生产废水、现场采集水样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4.2023年10月16日和1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和平村三组从事电镀加工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5.2023年1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指认生产废水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沟渠后流入磘石沟的信息。
6.SW[检]字202310016号《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2023年10月10日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电镀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检测结果的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之规定。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对你厂房内涉案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成品实施了查封,并于10月11日对你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23年11月8日,你提出解封申请,并保证不再从事小电镀生产加工。2023年11月9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并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2023年11月10日,我局对查封的涉案生产设施设备和成品实施了现场解封,你对解封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成品进行清点无误后并领取。2023年11月10日,你向我局递交《申请》,以家庭困难等为由,申请减轻处罚。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和平村三组从事的电镀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设备设施均已拆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我局2023年10月10日依法对你厂房内涉案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成品实施现场查封的信息。
2.2023年10月11日的随环曾查(扣)字〔2023〕1 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23年10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的信息。
3. 你递交的2023年11月8日《申请书》,证明你申请解除查封的信息。
4. 2023年11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我局实施解除查封的信息。
5. 2023年11月9日的随环曾解(扣)字〔2023〕2 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解除查封决定的信息。
6. 你递交的2023年11月10日《申请》,证明你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
7. 2023年12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和平村三组从事的电镀加工项目设施设备拆除的信息。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随环曾罚监(听)告〔2023〕3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25日的随环曾罚监(听)告〔2023〕3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有要求听证权利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建设和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㈡对你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在电镀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沟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建设和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否则,我局将报请曾都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1.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2.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核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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