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4〕8号
随县宇洋建筑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7JLUKK4K
经营者: 余少波
地址: 随县安居镇肖家店村八组
随县宇洋建筑材料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县宇洋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5月投资50万元在随县安居镇肖家店村八组从事的机制砂生产加工和销售项目中,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存在着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11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图》、2023年11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7JLUKK4K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经营部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经营部在随县安居镇肖家店村八组从事的机制砂生产加工和销售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1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原辅材料部分采取围挡、遮盖措施。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3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1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12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12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经营部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经营部罚款2.5万元。
共计罚款3.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
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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