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查(扣)〔2024〕1号
当事人 | 名称:王某某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 现住址: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镇******** 联系电话:159******** 邮政编码:432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某某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341222************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2024年1月29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随州市时代广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收购废旧铅酸电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十三条。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A*****)及废旧铅酸电池 | 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A*****)1辆、废旧铅酸电池3854KG | 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A*****)1辆、废旧铅酸电池3854KG | /
| 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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