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4号
姚某某:
身份证号码:42061919**********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
姚某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日晚,我局曾都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进行夜间秸秆禁烧巡查时,发现该***一处农田内有焚烧秸秆后的黑斑。经调查核实:该农田为你的责任田,你对在责任田内焚烧秸秆致黑斑产生的情况确认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 2023年11月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日和11月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2日,对你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3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2023年11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你责任田内焚烧产生的黑斑已复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环境违法行为改正的信息。
2.随环曾责改字〔2023〕3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随环(曾)罚告〔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年1月22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农田内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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