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三宝食品厂)
发布日期:2024-02-0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6

                                                                          

随州市三宝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728312824W

法定代表人:李婷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烟墩包小学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烟墩包村

随州市三宝食品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4日,根据曾环协信〔2023〕26号《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事项交办单》,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在随州市曾都区烟墩包村从事的年产1000吨红薯制品生产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

你厂生产流水线车间正常生产,流水线车间清洗红薯生产废水在未经三级沉淀池,DMB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的情况下,直接经一条长25米白色排水管流入一条20米硬化沟后排入农田。未按环评与验收要求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 2023年12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4日和2023年12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4.曾环协信〔2023〕26号《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事项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5.你厂提供的随环建审〔2020〕8号《关于对随州市三宝食品厂年产1000吨红薯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厂环评及验收内载明的生产废水处理要求信息。

6.随环检(WT)字第2023018号《检测报告》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厂送达水质监测报告的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9日,对你厂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4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12月25日和2024年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厂已停止排放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25日和2024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5日和2024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25日和2024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改正的信息。

2.你厂递交的2023年12月20日《整改工作汇报》,证明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3.随环曾责改字〔2023〕4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我局于2024124日以随环(曾)罚告〔2024〕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122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在随州市曾都区烟墩包村从事的年产1000吨红薯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未按环评与验收要求,在未经三级沉淀池,DMB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的情况下,直接经一条长25米白色排水管流入一条20米硬化沟后排入农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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