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2-0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7

                                                                          

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YTF60J

法定代表人:刘猛

住所:随州市交通大506号(北郊星光工业园

经营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506号(北郊星光工业园)

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12月5日拍摄的你公司未规范喷涂作业的相关视频及截图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5日,你公司在喷涂车间进行喷涂作业时未关闭大门,漆雾外溢。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涂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 2023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2023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确认单》,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生产通知单》,证明你公司2023年12月5日的生产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喷涂作业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1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公司喷涂车间大门关闭,未进行喷涂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1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的信息。

2.你公司递交的2024年1月8日《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3.随环曾责改字〔2023〕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我局于2024122日以随环(曾)罚告〔202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122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506号(北郊星光工业园)从事汽车改装业务中,喷涂车间进行喷涂作业时未关闭大门,漆雾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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