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4〕6号
随州天马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7641292695
法定代表人:王恒兵
地址: 随县淮河镇蚂蚁山
随州天马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随州天马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随县淮河镇蚂蚁山从事的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生产项目中,物料堆场地面未硬化,原辅材料和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查图》、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7641292695)、法定代表人王恒兵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590118503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县淮河镇蚂蚁山从事的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生产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5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对原辅材料及部分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9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4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2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2月28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1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2.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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