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6号
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303773912888A
住所: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淅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环成
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办给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2023年12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针对督查组交办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督察组交办问题指出你公司复合肥生产车间上料、破碎、筛分工段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车间内积尘较厚。经现场确认,你公司复合肥01、02号车间上料工段(两条输送带)未安装集气罩,筛分工段(二级筛分)未全密闭,车间内地面积尘较厚。经查阅你公司《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氨酸法复合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01、02车间上料工段、筛分工段现场核对,督查组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2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信息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B-15号), 责令你公司:迅速制定整改方案,于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对复合肥01、02号车间上料工段(两条输送带)安装集气罩、筛分工段(二级筛分)全密闭,确保正常使用。并及时清扫车间地面积尘,对厂区道路加强清扫及洒水降尘,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2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B-15号)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4年1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01、02号车间复合肥生产车间上料工段(两条输送带)安装集气罩、筛分工段(二级筛分)已采用塑胶板进行密封,车间内积尘已清扫。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4〕B-2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4年2月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4〕B-2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 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