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延 期 扣 押 决 定 书
随环(曾)查(扣)延〔2024〕1号
王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
性别:男 民族:汉
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现住址:孝感市孝南区*********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时代广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的行为,依法作出了随环(曾)查(扣)〔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涉案的一辆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及废旧铅酸电池(3854KG)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该案正在办理之中,被扣押的一辆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及废旧铅酸电池(3854KG)是重要证据,不能解除扣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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