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8号
湖北神马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00589A
法定代表人:谢爱国
住所:随州市涢水南路九号
经营地址:随州市涢水南路九号
湖北神马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1月11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涢水南路九号从事的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从事的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自2015年10月投入生产以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国的身份信息。
3.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陈洪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陈洪斌和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随环曾建审〔2010〕39号《关于对湖北神马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相关审批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相关信息。
6.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1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1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1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1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相关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在2024年2月29日前,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涢水南路九号从事的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完成验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4年3月4日和2024年3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公司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未生产,正在组织验收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随环(曾)责改〔2024〕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3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3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7日的《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保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湖北安和威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信息。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年3月8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5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涢水南路九号从事的城市轨道工程车变速箱及齿轮、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批量生产项目自2015年10月投入生产以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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