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9号
黄**:
身份证号码:420619********8718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响水桥村五组
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曾都区分局在开展零点行动巡查中,发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响水桥村五组有一石场场内有三堆石料未覆盖。经现场核实你是该石场的负责人,该石场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2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经营石场环境违法的信息。
3.你提供的《投资说明》,证明石场投资规模的信息。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5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响水桥五组建设的石场依法履行环保手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继续建设;对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响水桥村五组经营石场内堆放的原材料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4年3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石场内设备均已拆除,石料已清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随环(曾)责改〔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3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3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年3月8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㈠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响水桥五组建设的石场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的罚款。
㈡对你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响水桥村五组石场内有堆放石料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仟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贰万贰仟元(¥:2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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