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湖北博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查(扣)〔2024 〕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博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F317L39

地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美亚迪电子产业园B2栋3层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金属制品销售等,建有加工车间1间、电镀车间2间,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有镀锌原料、镀铬原料、硝酸等含重金属物质,排放废水涉嫌含重金属,部分废液等涉嫌为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现场的工艺流程、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等情况;

2.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生产时间、产品产量等情况;

3、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公司生产现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产厂区及办公厂区实施查封,对你公司涉嫌含有危险废物的部分废液及包装桶扣押至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暂存,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4年 4月 12日起至 2024年 5月1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 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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