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1号随州市清源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1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清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盛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50025839A                                 

  址:随县吴山镇新集村     

我局于20243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从事石材加工项目中,切边车间内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鄂SD0926,车架号:010502P7809)正在作业,该机械属于国三排放阶段,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没有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3月20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杨继光(公司厂长)全权代理随州市清源矿业有限公司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接受调查和处罚的代理人;

2、2024年3月20日杨继光(公司厂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盛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杨继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3、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切边车间正在进行花岗岩石材生产的情况;

4、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切边车间内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鄂SD0926,车架号

010502P7809)正在作业,该机械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属于国三排放阶段,也没有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

5、2024年3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图形地貌;

6、2024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切边车间内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鄂SD0926,车架号:010502P7809)正在作业,该机械属于国三排放阶段,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没有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323日对你公司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在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从事石材加工项目中,7日内切边车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鄂SD0926,车架号:010502P7809),进行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和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

202441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停止使用,正在联系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于20244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2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3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4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4月8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2-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4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0.5万元(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 月1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