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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环罚字〔2024〕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远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远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4MACQ2T9G0N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与编钟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新城大自然)1栋2单元1403号

经营地址: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2024年3月26日15:30,我局智慧环保平台视频监控设备拍摄到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专用汽车制造油漆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于3月27日15:28到**公司现场核查,经查: 监控视频拍摄到的室外喷涂点位于**公司A11涂装车间内,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油漆外包加工合同》,**公司A11车间是由你公司承包经营, 2024年3月26日15:30左右对丙酮水溶液车(洒水车)进行补漆,补漆时间约10分钟,油漆颜色为浅灰色。该补漆车辆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补漆,补漆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3月26日15:30敞开喷涂车型为丙酮水溶液车(洒水车);

2、2024年3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3月26日15:30敞开喷涂车型为丙酮水溶液车(洒水车),补漆颜色为浅灰色,持续时间大约10分钟;

3、2024年4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公司A11车间由你公司承包经营;

4、你公司提供的《油漆外包加工合同》,证明**公司A11车间由你公司承包经营;

5、我局智慧环保平台监控设备拍摄视频(光盘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敞开喷涂行为;

6、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和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7、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现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4年3月27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了案发地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4〕G-0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无废气处理设施的厂房内进行油漆喷涂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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