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安达(湖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9号

当事人名称:易安达(湖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怡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7EX09H

地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望城岗村(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内)

2024年3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有两名工人正在喷涂车间旁一间厂房内进行油漆喷涂作业,该厂房内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涂作业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2、根据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易安达(湖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新建专用汽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随环高审〔2023〕12号),你公司共产生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活性炭、漆渣及废纤维棉、含油废金属等7种危险废物。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仅显示有废油漆桶、废过滤棉等2种危险废物,且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你公司产生有危险废物,依法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你公司至今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无废气处理设施厂房内进行喷涂作业的情况;

2、 2024年3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无废气处理设施厂房内进行喷涂作业的情况和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情况以及未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也未备案的情况;

3、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截图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情况;

4、2024年3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和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5、202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现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年3月11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了案发地点;

7、2024年4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备案的情况;

你公司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3项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4〕G-0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的第1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第2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项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在无废气处理设施的厂房内进行油漆喷涂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

3.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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