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5号随县圣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6-1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5

当事人名称:随县圣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1650394XW                                 

地址:随县厉山镇勤劳村2组     

我局于 20244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对鄂S70302、鄂SC2K98、鄂S597T9三辆车辆应使用工况法检测,实际使用非工况法检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19邱海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王家志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邱海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4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19日现场照片证据1,在用车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对车辆检测情况信息

32024年4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对鄂S70302、鄂SC2K98、鄂S597T9三辆车辆应使用工况法检测,证明你公司实际使用非工况法检测情况信息

4、2024年419S70302、鄂SC2K98、鄂S597T9三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1份,证明三辆车辆待报废情况信息

52024年4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图形地貌;

6、2024年4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我局关于案件线索情况信息

7、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是小型企业的情况信息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425日对你公司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202458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S70302、鄂SC2K98、鄂S597T9三辆车辆按照工况法进行复检,检验合格。

我局于20245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22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4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5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5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第二次在用车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5月10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4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1、总表2、表42、 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

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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