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3号随州市创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6-0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3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创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683183027

地址:随县新街镇红石桥村十一组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随县新街镇红石桥村从事畜禽养殖中,收集池废水渗漏至下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质结构堰塘,导致养殖废水从土质结构堰塘中溢流到外部环境。该行为是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年3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法定代表人胡怀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公司责任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胡怀庆的身份信息;

2. 2024 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公司养殖的情况;

3. 2024 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公司收集池废水渗漏至下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质结构堰塘,导致养殖废水从土质结构堰塘中溢流到外部环境的情况;

4、2024年3月12日现场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公司收集池废水渗漏至下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质结构堰塘,导致养殖废水从土质结构堰塘中溢流到外部环境的情况;

5、2024年3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图形地貌;

6、2024年3月25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超标的情况;

7、2024年5月13日,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监察交办件1份,证明群众的来信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3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收集池废水渗漏至下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质结构堰塘进行全部收集,防止溢流到外部环境2024320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

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对废水收集池正在进行整改。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8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4〕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3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3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3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4月3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4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的权利的信息。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拾玖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5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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