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 随 )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邹春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FX3DX1
地 址:随县新街居委会一组
我局于 2024年2月28日、29日对你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在随县新街居委会一组从事生猪定点屠宰中,废水沉淀池有外渗废水,流到屠宰场沉淀池下方堰塘中,此行为是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9日邹春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邹春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屠宰场正在进行宰场的情况信息;
3、2024年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屠宰场废水沉淀池有外渗废水,流到屠宰场沉淀池下方堰塘中的情况信息;
4、2024年2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屠宰场图形地貌;
5、2024年2月28日你屠宰场提供的企业从业人员1份,证明你屠宰场的规模的情况;
6、2024年5月24日,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监察交办件1份,证明群众的来信的情况;
7、2024年3月6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屠宰场外排废水水质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针对你屠宰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屠宰场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屠宰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废水沉淀池进行整改。
2024年3月4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屠宰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屠宰场正在对废水池进行整改。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告知你屠宰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屠宰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屠宰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3月1日《随州市生
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屠宰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3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屠宰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3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屠宰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3月18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4年3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屠宰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屠宰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屠宰场罚款人民币19万元(壹拾玖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屠宰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屠宰场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屠宰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屠宰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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