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 随 )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周传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879DU2K
地址: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二组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生产项目中,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陈彥桥全权代理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接受调查和处罚的代理人的情况;
2、2024年5月16日周传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传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彥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生产的情况;
4、2024年5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的图形地貌;
5、2024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6、2024年5月16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厂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7、2024年5月16日、5月21日中央第三轮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事项交办单1份,证明上级交办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对你厂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石料堆场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2024年5月20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已对石料堆场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17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5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5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5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6月12日你厂提供的整改反馈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5、2024年5月24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5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万元(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
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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