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 环( 随 )责 停 〔2024〕1号随州市长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6-2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环()责20241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长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788175067A

地址:随县安居镇王家湾村四组

我局于2024 61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4年6月在随县安居镇王家湾村四组从事大蒜加工项目以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 随环( 随 )责停告〔2024〕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张洪国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洪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3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情况;

3、2024年6月1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图形地貌;

4、2024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5、2024年6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况;

6、2024年6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已下达责令停产整治送达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 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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