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6号随县尚市镇龙脉奥新生态家庭农场
发布日期:2024-06-2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6

当事人名称:随县尚市镇龙脉奥新生态家庭农场                        

负责人:金从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097819683                                

地址:随县尚市镇龙脉村五组                                             

我局于 2024年5月27日、28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养殖废水经厂区东侧污水收集沟内的黑色塑料管(直径约10cm)排放至雨水沟流入下游尚市镇龙脉村6组的农田内,最终汇入尚市镇杜家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金从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负责人金从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受委托人李云波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云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农场责任主体信息和负责人金从朝及受委托人李云波的身份信息;

2、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农场养殖废水经厂区东侧污水收集沟内的黑色塑料

管(直径约10cm)排放至雨水沟流入下游尚市镇龙脉村6组的农田内的情况;

3、2024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正在投入养殖的情况;

4、2024年5月2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图形地貌;

5、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安装黑色塑料管排放养殖废水的情况;

6、2024年5月28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农场养殖废水水质浓度是否超标的情况;

7、2024年5月28日你农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农场是微型企业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558日对你农场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农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你农场厂区东侧污水收集沟内的黑色塑料管进行拆除,封堵外排口,对养殖废水进行全收集处理,禁止养殖废水排至外环境。

2024530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对厂区东侧污水收集沟内的黑色塑料管已进行拆除,封堵了外排口,养殖废水无外排的现象。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农场2024年6月1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辨意见,申辩意见只是陈述了你农场及家庭的困难,希望我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在行政处罚上予以考虑,但你农场提出的陈述意见与你农场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我局仍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处罚意见。你农场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8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4〕3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5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农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5月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5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排放养殖废水多少的情况;

4、2024年5月31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5月3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

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农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农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3万元(贰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农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农场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

《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农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农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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