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10号湖北伟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7-22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伟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AJGD6D

住所:随州市高新区交通大道K061号(正野物流园内8号厂房南部分)

     2024年5月18日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苯乙烯,监测开始时间为当晚21时45分,分别设置四个监测点位,在你公司上风向一个、下风向两个、环境敏感点一个,监测时长为3小时,监督频次3次。根据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4015-1)显示上风向苯乙烯第一次为8.58mg/m³,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排放限值为:5.0mg/m3)。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和现场取样监测情况;

2、 2024年5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等基本情况;

3、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4015-1)及你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意见(随环高审〔2023〕27号)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苯乙烯超过排放限值;

4、2024年5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现场负责人及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身份信息以及现场负责人和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5、2024年5月18日现场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生产情况;

6、2024年5月18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了案发地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0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

2024年6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无组织废气再次进行检测,根据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4015-5)显示,你公司无组织废气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检测报告》于2024年6月26日送达你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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