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8号随县安居镇食品经营部
发布日期:2024-07-2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8

当事人名称:随县安居镇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肖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ABRNM38                         

地址:随县安居镇王家沙湾村                                             

我局于 2024年6月1日对你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食品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食品经营部在随县安居镇王家沙湾村(原小学)从事屠宰牲猪时产生的噪声超标排放。经2024年5月31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夜间监测结果,你屠宰场夜间屠宰牲猪时产生的噪声为89.1dB,国家排放标准为65dB。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日经营者肖文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肖文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食品经营部责任主体信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2024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屠宰牲猪的情况;

3、2024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食品经营部屠宰牲猪产生噪声的情况;

4、2024年6月1日现场照片提取单6张,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屠宰牲猪的情况;

5、2024年3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图形地貌;

6、2024年5月31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2024第033号》,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夜间屠宰牲猪时产生的噪声数据值的情况;

7、2024年5月29日,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监察交办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之规定。

针对你食品经营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64日对你食品经营部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食品经营部7日内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屠宰牲猪时产生的噪声进行治理,减少屠宰牲猪时噪声的排放。

202466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食品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食品经营部的噪声污染问题。

2024年6月19日,你食品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你食品经营部已采取了噪声整改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食品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食品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食品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3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3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6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我局已对你食品经营部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6月19日,你食品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对环境违法整改的情况。

3、2024年6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食品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6月6日的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2024第037号》,证明你食品经营部夜间屠宰牲猪时产生的噪声数据值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告知你食品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食品经营部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6月17日,你食品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申请》,申请减免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我局针对你食品经营部的申请,经研究决定予以减免1万元罚款,并对你食品经营部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6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食品经营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食品经营部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2024年6月17日你食品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申请》,证明你食品经营部申请减免处罚的相关信息。

3、2024年6月21日的《关于对随县安居镇食品经营部减免<申请>的回复》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食品经营部减免《申请》回复的相关信息。

法定期限内,你食品经营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食品经营部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食品经营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食品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食品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食品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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