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1〕16号湖北汉新特种汽车制造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1〕16号

                                                                          

湖北汉新特种汽车制造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8734R

法定代表人:李汉培

地      址:随州市交通大道K116

湖北汉新特种汽车制造装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驻鄂期间信访事项交办单,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930日、109日、10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交通大道K116号从事的旅居车、电视转播车等生产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为此,我局于2021101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1A-11号),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旅居车、电视转播车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驻鄂期间信访事项交办单(编号:D2HB202109300053、D2HB202109290092),有我局高新区分局2021年9月30日、10月9日、10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2110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G-0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1〕G-08号)和2021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旅居车、电视转播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2对你公司旅居车、电视转播车等生产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2022年1月14日前,完成旅居车、电视转播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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